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协助司法机关冻结流通证券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证券公司:
为支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确保未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跨市场市值配售股份(上海证券代码为609×××、深圳证券代码为003×××,以下统称“跨市场配售股份”)跨市场转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本公司《
关于协助司法机关冻结流通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05]184号)执行中有关跨市场配售股份的司法冻结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跨市场配售股份的司法冻结由托管该股份的证券公司协助办理。证券公司协助办理跨市场配售股份司法冻结、进行交易控制后,暂不向登记结算公司申报跨市场配售股份的司法冻结数据。该部分股份司法冻结数据的处理,按照登记结算公司有关跨市场转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定办理。跨市场转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定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