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货银对付,是指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组织管理下,结算参与人所进行的证券交收和资金交收同时完成,且不可撤销。
本细则其他用语之涵义从《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本公司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
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收费方案
一、向基金管理人收取的费用:
收费项目
| 标准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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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赎回登记结算费
| 每年30 万元
| 对基金管理人实行固定收费年费制,30 万元含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所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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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派息手续费
| 现金总额的3‰
| |
二、向投资者收取的费用:
收费项目
| 标准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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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证券过户费
| 面值0.5‰
| 对于用股票篮子换取ETF 基金,或用ETF 基金换取股票篮子,引起的投资者与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的股票过户,仅向投资者单向收取过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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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交易过户费
| 100 元/笔°2
| 向转让双方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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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登记费
| 面值的0.05‰ 最低100 元
| 向出质人收取,最低1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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