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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七)货银对付,是指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组织管理下,结算参与人所进行的证券交收和资金交收同时完成,且不可撤销。
  本细则其他用语之涵义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本公司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
  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收费方案

  一、向基金管理人收取的费用:

收费项目

标准

备注

申购/赎回登记结算费

每年30 万元

对基金管理人实行固定收费年费制,30 万元含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所有服务

分红派息手续费

现金总额的3‰

 

  二、向投资者收取的费用:

收费项目

标准

备注

组合证券过户费

面值0.5‰

对于用股票篮子换取ETF 基金,或用ETF 基金换取股票篮子,引起的投资者与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的股票过户,仅向投资者单向收取过户费。

非交易过户费

100 元/笔°2

向转让双方收取

质押登记费

面值的0.05‰ 最低100 元

向出质人收取,最低1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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