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无其它规定,证券价值按T+1日收盘价计算。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结算参与人应当取得本公司基金份额交易结算资格,未取得该资格的结算参与人必须由取得资格的结算参与人代理基金份额交易的结算业务。 参加基金份额申购及赎回的结算参与人必须通过本公司资格审核。
第三十条 依据风险共担的原则,结算参与人应当按本公司规定缴纳结算互保基金和最低结算备付金。
第三十一条 本公司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代办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代办证券公司”)设立申购赎回交收履约保证金账户。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赎回交收履约保证金的初始缴纳金额为200万元人民币。本公司每月月初调整各代办证券公司申购赎回交收履约保证金最低限额,但不低于初始缴纳金额。
申购赎回交收履约保证金最低限额=(上月日均基金份额申购金额+上月日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10%。
申购赎回金额均按申购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第三十二条 代办证券公司必须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赎回交收履约保证金账户缴存不低于最低限额的交收履约保证金,用于担保该代办证券公司申购赎回交收违约风险。
代办证券公司提交的申购赎回交收履约保证金低于最低限额的,本公司有权从其结算备付金账户中扣划。
第三十三条 结算参与人在最终交收时点,未能足额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的,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暂停办理该结算参与人基金份额交易的结算业务,并提请深圳证券交易所于次一交易日起限制其基金份额交易(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定的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透支的,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而通知相应的证券公司停止受理相关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基金份额交易委托和申购及赎回委托),直至取消该结算参与人的基金份额交易资格。违约结算参与人为申购及赎回代办证券公司的,还可以通知基金管理人立即暂停其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业务。
(二)每日按照违约交收金额的千分之一计收违约金。
第三十四条 结算参与人在最终交收时点,未能足额履行证券交收义务的,本公司将对应卖空资金划入专用清偿账户,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