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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二条 每个交易日(以下简称T日)收市后,本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时传送的T日基金份额交易、申购及赎回数据,和基金管理人向本公司报送的T-1日基金份额申购及赎回的现金差额数据,进行证券和资金清算,并将清算结果发送结算参与人和基金管理人。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合并计算所有最终交收时点为T+1日16:00,以“货银对付”为交收原则的证券交易的资金净额,并根据该净额进行资金交收。
  结算参与人应当保证其结算备付金账户在最终交收时点有足额资金完成交收。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未完成交收的净付出基金份额,本公司不办理对该部分基金份额的司法冻结、质押、非交易过户和转托管。
  第二十五条 结算参与人履行证券和资金交收义务的,本公司根据清算结果,通过资金集中交收账户和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之间的资金划付,办理本公司和结算参与人之间的资金交收业务;通过证券集中交收账户和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之间的证券划付,办理本公司和结算参与人之间的证券交收业务,并根据结算参与人的委托,办理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与投资者证券账户之间的证券划付。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在组合证券交收时点,根据清算结果,办理组合证券在申购方或赎回方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交收。组合证券作为A股,遵从A股交收规定。
  第二十七条 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内可用资金在最终交收时点不小于其应付净额的,本公司根据清算结果,办理基金份额和资金的交收。 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内可用资金在最终交收时点小于其应付净额的,不足部分为违约交收金额,本公司在该结算参与人应收取的基金份额中确定待处分证券,将其划入专用清偿账户,并照常办理其他基金份额和资金的交收。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根据结算参与人的申报确定待处分证券,结算参与人未申报或申报的证券价值低于待处分证券价值上限的,本公司再按照相关顺序确定待处分证券。
  待处分证券价值上限=MIN{(违约交收金额-专用清偿账户内待处分证券价值-T日质押式融资回购净应付款),所有最终交收时点为T+1日16:00“货银对付”的证券交易的净应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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