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组合证券划入证券认购专户前,遇有强制执行、质押或非交易过户的,认购无效。
第十四条 基金份额募集期限届满,本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申请,于认购截止日后的第四个交易日,将实际收到的有效认购资金从认购资金专户划入基金托管人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本公司按企业活期存款利率和实际冻结天数计算有效认购资金冻结期间的利息,在银行结息后划入基金托管人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第十五条 基金份额募集不能满足基金设立条件,基金管理人承担返还认购资金和组合证券及孳息的责任,本公司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和证券的退还工作。
第四章 登记托管
第十六条 基金份额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认购数据和其他有效认购数据,到本公司办理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本公司将基金份额明细登记在投资者证券账户中的同时,将证券认购专户中的组合证券及其孳息划入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名义持有的证券账户。
第十七条本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人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上市前的份额标准化数据转换的变更登记。投资者通过托管证券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及赎回申报。本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数据,和本公司的交收结果办理基金份额和相应组合证券的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基金份额的持有记录查询、非交易过户、质押、司法协助等业务参照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同类业务办理。
第十九条 本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人的申请办理投资者分红派息业务。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现金红利及手续费划入本公司指定账户。
第五章 清算交收
第二十条 本公司作为共同对手方,依据“货银对付"的原则,对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提供清算交收服务。
第二十一条 基金份额交易、申购及赎回的证券和资金的最终交收时点为T+1日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