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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第五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的认购、交易、申购及赎回中涉及的登记、托管与结算事宜与本公司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及具体操作流程。
  第六条 参与基金份额申购及赎回的结算参与人应当与本公司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及具体操作流程。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七条 深圳证券账户(A股账户)适用于基金份额的现金认购、组合证券认购、交易、申购及赎回。 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仅适用于基金份额的现金认购和交易。
  第八条 结算参与人使用其证券交收账户完成基金份额和组合证券的交收,使用其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基金份额的认购、交易、申购及赎回的资金交收。
  第九条本公司在组织多边交收活动中,使用证券集中交收账户和资金集中交收账户完成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证券和资金的划付。
  本公司使用专用清偿账户,存放结算参与人交收违约时暂未交付而扣划的证券和资金。
  第十条 本公司开立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证券认购专户(以下简称“证券认购专户”),在基金份额发售期间,保管投资者提交的用于认购的组合证券。
  本公司开立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资金认购专户(以下简称“资金认购专户”),在基金份额发售期间,保管投资者提交的用于认购的资金。

第三章 基金份额认购

  第十一条 投资者用现金在认购日(以下简称N日)通过网上认购基金份额的,本公司于N日进行资金清算,于N+1日将认购资金划入资金认购专户,并于N+1日向结算参与人下发有效认购记录。结算参与人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余额不足的,本公司根据时间优先原则,对不足部分的认购申报于N+2日做无效处理。
  第十二条 投资者用组合证券认购基金份额的,本公司根据网上、网下不同方式,分别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和基金管理人确认的认购数据,将用于认购的组合证券划入证券认购专户。
  组合证券自认购日至划入证券认购专户前产生的孳息归属认购投资者本人所有,本公司不将其做认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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