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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23日)废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结算参与人、基金管理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结算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是指经依法募集的,以跟踪特定证券指数为目标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用组合证券进行申购及赎回,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第三条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基金份额”)申购及赎回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委托本公司代为办理。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本细则没有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有关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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