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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卫生镇(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修订)


  (四)综合审定。

  全国爱卫会办公室于逢双年下半年,对申报镇(县城)进行综合审定。对通过材料审核、现场抽查、专家组确定已达到《国家卫生镇(县城)标准》的镇(县城)进行社会公示;对未通过的镇(县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办公室对其进行进一步技术指导,时机成熟后再重新申报。

  (五)社会公示。

  对通过审定的镇(县城)名单及有关情况,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将在卫生部网站上进行为期2周的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对有争议的镇(县城),将核实情况上报全国爱卫会,确定命名或不命名。

  三、命名

  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根据综合审定意见和无重大争议的公示结果,将达到《国家卫生镇(县城)标准》的申报镇(县城)材料上报全国爱卫会,批准后于双数年的第四季度予以命名。

  四、监督管理

  国家卫生镇(县城)应加强自身管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并在镇(县城)醒目位置设置“国家卫生镇(县城)”标识,接受社会监督。

  国家卫生镇(县城)每满3年复审1次,由该镇(县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办公室于当年组织复查,并于6月底前将复查意见报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全国爱卫办于下半年组织抽查,方式以暗访为主。根据复审结果,全国爱卫会对符合标准的镇(县城)予以重新确认;对达不到标准、工作滑坡明显、群众不满反映强烈的镇(县城),暂缓确认,通报批评,限期半年整改,再次复查仍不合格者,撤销其命名。

  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办公室应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加强对辖区内国家卫生镇(县城)的日常管理,并于每年12月底前向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将派遣专家不定期对国家卫生镇(县城)进行明查暗访,其结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办公室的复查结果作为复审意见参考。

  全国爱卫会对巩固发展创建成果取得显著成绩的国家卫生镇(县城),将大力宣传和推广其先进经验,对在创卫工作中认真负责、工作得力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办公室给予通报表扬;对技术评估、材料推荐及复查工作中未认真负责、把关不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办公室给予进行通报批评;申报5个以上镇(县城)有60%以上未通过的,下一周期内停止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申报推荐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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