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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卫生镇(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修订)


  五、纪律要求

  (一)回避制度。

  为客观、公正地做好检查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要求如下:自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接到申请报告之日起至正式命名前,申报城市有关材料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办公室报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整个评审期间,申报城市不能自行前往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汇报工作。

  (二)对申报城市的要求。

  1.实事求是,不搞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不阻碍群众反映问题,积极配合评审工作。

  2.按照标准安排检查评审人员食宿,不安排与检查评审无关的活动。

  3.现场陪检的主管部门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每个检查小组人数不得超过3人。

  (三)对专家组、评审组成员要求

  1.要严格按照标准、程序进行检查和评审,结论要实事求是。

  2.严格遵守检查、评审纪律,按照统一口径公布评审结果。不得擅自透露评审情况。

  3.搞好廉洁自律,不参加与检查、评审无关的活动。

  4.专家每次参加评审均需签订国家卫生城市(区)评审工作责任书。

  “国家卫生区”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2:
国家卫生镇(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

  为规范申报评审工作程序,确保国家卫生镇(县城)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

  国家卫生镇(县城)每2年命名一次,逢单数年为申报年。国家卫生镇(县城)申报遵循自愿的原则,申报镇(县城)必须为省级卫生镇(县城)命名2年以上方可申报国家卫生镇(县城),创建工作要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已达到建制镇条件的少数民族乡和仍行使镇政府行政职能的街道办事处可纳入国家卫生镇创建范围。县级市政府所在镇不在申报范围。

  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和地方各级爱卫会办公室加强对创建镇(县城)的调研和技术指导,在各级爱卫会办公室的指导帮助下,申报镇(县城)制定科学的长远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积极开展工作,各项指标达到《国家卫生镇(县城)标准》,形成长效管理机制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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