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专家组审定。
每逢双数年的下半年,全国爱卫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对通过技术评估的申报城市,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公示城市名单。
(四)社会公示。
对于通过专家组审定的申报城市名单及有关情况,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将在卫生部网站和当地主要报纸上进行为期2周的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对有争议的城市,将核实情况上报全国爱卫会,确定命名、推迟命名或取消命名。
三、命名
全国爱卫办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审定意见和无重大争议的公示结果,将达到《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申报城市材料上报全国爱卫会,批准后于双数年的第四季度予以命名。
四、监督管理
国家卫生城市应加强自身管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并在城市醒目位置设置“国家卫生城市”标识,接受社会监督。
对于未认真审查申报城市材料的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视情况进行批评;对没有通过全国爱卫办组织的暗访或技术评估的城市,由所在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督促、检查并验收后,向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经审定后,在1年内再次组织暗访或技术评估。对未通过再次暗访或技术评估的城市,以及同年申报2个以上城市暗访有60%以上未通过的,下一周期内停止其所在省、自治区爱卫会申报资格并进行批评。
国家卫生城市满3年复审一次。由所在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于当年组织复查,并于6月底前将复查意见报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全国爱卫会办公室于下半年组织抽查,方式以暗访为主。根据复审结果,全国爱卫会对符合标准的城市予以重新确认;对未达标准的城市,暂缓确认,并限期1年进行整改;再次复查仍不合格者,如有充分理由可适当延长整改限期;如理由不充分及第三次复查仍然不合格者,撤销其命名。
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对辖区内国家卫生城市的日常管理,并于每年12月底前向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将派遣专家不定期对国家卫生城市进行明查暗访,并将结果予以通报,该结果和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的复查结果将作为复审意见参考。
全国爱卫会对巩固发展国家卫生城市取得显著成绩和正在开展创建活动取得明显成效的城市,将大力宣传和推广其先进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