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已被: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市、区标准及其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6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3日)修订
*注:本篇法规中《国家卫生镇(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已被: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及其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修订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
和《国家卫生镇(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爱卫发〔2008〕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卫生城市(区、镇)评审工作程序,避免形式主义,保证评审工作的科学、公平、公正,确保国家卫生城市(区、镇)质量,我办组织专家对《
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卫生镇(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新办法将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
2:国家卫生镇(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1:
为规范评审工作程序,确保国家卫生城市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
国家卫生城市每2年命名一次,逢单数年为申报年。国家卫生城市申报遵循自愿的原则。申报资格为命名2年以上的省、自治区卫生城市,各项指标达到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形成长效管理机制。申报城市需向省、自治区爱卫会提出申请,经其复核符合条件后向全国爱卫会推荐。申报及推荐材料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