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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妇联办公厅关于申报全国妇联基层组织建设示范县(市、区)的通知

全国妇联办公厅关于申报全国妇联基层组织建设示范县(市、区)的通知
(妇厅字〔2008〕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
  全国妇联《关于实施强基固本工程,开展基层组织“示范”创建活动的意见》(妇字〔2008〕12号,以下简称《意见》)下发以来,各省区市妇联积极行动,坚持党建带妇建,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示范”创建活动扎实有效,切实推进强基固本工程,加强了妇联基层组织建设。为及时总结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全国妇联决定,为第一批全国妇联基层组织建设示范县(市、区)授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申报工作
  请各省区市妇联根据本地“示范”创建活动开展情况,推荐1-2个符合全国妇联基层组织建设示范县(市、区)条件的县(市、区),参加第一批全国妇联基层组织建设示范县(市、区)的评选。全国妇联将邀请有关领导和专家组成评委会,进行严格评审。
  推荐出的县(市、区),请填写全国妇联基层组织建设示范县(市、区)申报审批登记表(见附件2)、全国妇联基层组织建设示范县(市、区)达标情况登记表(见附件3),并提供经验材料。经验材料要实事求是,重点突出,内容翔实,文字简练,字数不超过2000。以上材料由各省区市妇联和各有关单位审核后,于2008年12月15日前报全国妇联组织部一式三份。有条件的可提交音像材料。
  二、认真做好总结工作
  请各省区市妇联以省区市为单位,认真研究总结自今年2月份《意见》下发以来,本省区市坚持党建带妇建,推进强基固本工程,开展“示范”创建活动的总体情况,于12月15日前,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全国妇联,字数不超过3000。
  三、其他事项
  为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进一步推动“示范”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全国妇联拟于近期召开全国妇联基层组织示范县(市、区)授牌暨“示范”创建活动经验交流会,会议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联 系 人:蔡 艳    李国英
  电  话:(010)65103107  65103105
  传  真:(010)65103344
  单  位:全国妇联组织部组织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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