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卫生镇(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修订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爱卫发[200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
《
国家卫生城市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经过一年多的试行,在总结经验和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二月二日
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工作程序,确保国家卫生城市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
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遵循自愿的原则。申报城市必须是省(自治区)级卫生城市(直辖市除外),且命名时间一年以上。同时,必须具备以下10个基本条件,方可向省、自治区爱卫会提出申请。10个基本条件是:
1.城市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
2.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60%;
3.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绿地率≥31%,人均公共绿地面积≥7.5平方米;
4.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70%;
5.鼠、蚊、蝇、蟑螂有三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另一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
6.有本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7.城市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8.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9.近两年内未发生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
10.本市居民对卫生状况的满意率≥90%。
在省、自治区爱卫会的帮助指导下,申报城市经过一个时期的努力,各项指标均已达到《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要求,城市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基本形成,省、自治区爱卫会方可向全国爱卫会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