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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卫生镇(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修订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爱卫发[200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

  《国家卫生城市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经过一年多的试行,在总结经验和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二月二日

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工作程序,确保国家卫生城市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

  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遵循自愿的原则。申报城市必须是省(自治区)级卫生城市(直辖市除外),且命名时间一年以上。同时,必须具备以下10个基本条件,方可向省、自治区爱卫会提出申请。10个基本条件是:

  1.城市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

  2.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60%;

  3.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绿地率≥31%,人均公共绿地面积≥7.5平方米;

  4.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70%;

  5.鼠、蚊、蝇、蟑螂有三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另一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

  6.有本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7.城市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8.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9.近两年内未发生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

  10.本市居民对卫生状况的满意率≥90%。

  在省、自治区爱卫会的帮助指导下,申报城市经过一个时期的努力,各项指标均已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要求,城市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基本形成,省、自治区爱卫会方可向全国爱卫会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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