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按时完成定点屠宰厂设置规划和清理换证
设置规划是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的基础和前提,是定点的依据,对于促进屠宰行业规模化和现代化有重要作用。截止到目前,还有相当一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尚未完成规划制修订工作,必须抓紧时间,尽快制定。规划要体现适当集中的原则,鼓励定点屠宰厂(场)改进生产和技术条件,提高机械化水平,加强质量安全管理。
按照
《条例》规定,2009年2月1日前要完成定点屠宰厂(场)换证工作。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要根据
《条例》对本地区现有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检查清理,逐一核查,符合
《条例》要求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核发定点证书和标志牌,并按要求进行公布和备案;不符合条件的,必须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定点资格。目前
《条例》实施已经4个月,时间非常紧迫,各地一定要抓紧,确保按期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在2009年3月1日前将设置规划和清理换证工作情况报商务部。
四、切实加强对定点屠宰厂(场)的管理
定点屠宰厂(场)是我国生猪屠宰行业的主体,加强对定点屠宰厂(场)的管理是保障肉品质量安全的关键。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深入企业,监督定点屠宰厂(场)严格执行入厂(场)检查验收、屠宰操作、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缺陷产品召回、统一台账和肉品质量信息追溯等制度,对不执行上述制度,尤其是不按规定配备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设备、无害化处理设施等行为的,要责令限期改正;特别要注重对规模小、设施差的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督管理;要推进屠宰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实行信用分类监管。
在重大节日期间,要提前做好部署,加强巡查,落实节日值班和信息报告制度,确保节日猪肉质量安全。
五、大力推进行业升级改造
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中小型定点屠宰企业改造计划,区分不同情况,支持一批,关闭一批,通过市场机制淘汰一批;采取政策措施支持中小型定点屠宰企业升级改造,重点是改造生产加工设施,配备肉品品质检验、肉品冷藏运输、无害化处理和污水处理等设施设备。要支持规模以上企业延伸产业链,引导其向养殖和市场环节延伸,扩大自养生猪规模,加强品牌店建设,提高肉品市场占有率;支持规模以上企业加强冷链物流建设,提高冷鲜肉生产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