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做好2009年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做好2009年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的长期性和艰巨性
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生猪屠宰行业经营分散、技术落后、管理松懈的问题还比较普遍;人民群众对猪肉质量安全高度关注;
《条例》明确和强化了商务主管部门的职责,这些都对生猪屠宰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特别是负责同志,一定要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恪尽职守,努力工作,完成好
《条例》赋予我们的工作职责。
二、深入宣传贯彻
《条例》和
《办法》
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向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大力宣传
《条例》和
《办法》,争取政策支持和部门配合,尽早出台地方性配套法规;商务主管部门分管领导、主管处室和相关工作人员更要深入学习、深刻领会、融会贯通,提高贯彻
《条例》和
《办法》的自觉性;要有针对性地扩大宣传覆盖面,及时总结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和做法,做好生猪屠宰执法人员、定点屠宰厂(场)工作人员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