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通用航空作业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25日)废止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调整通用航空收费标准和办法的通知
(民航总局发[1994]第30号)
各航空公司:
根据民航总局《
全民所有制民航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第
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和通用航空经营成本情况,总局决定将通用航空收费标准和办法予以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业航空在一九八六年制定的小时收费基础上平均上调90%;林业航空在一九九一年制定的小时收费基础上平均上调50%。
二、根据农林业航空作业项目的特点,参照机型和作业条件,新制订了农林业航空按面积收费的标准。
三、调整后的工业航空(含空中游览、空中照相、广告宣传、海陆上石油开发服务)收费标准为参考价格,其价格浮动权下放给各通用航空企业,由企业与用户具体商定其收费标准。
四、鉴于部分用户购买飞机交给通用航空企业执管,其收费标准由飞机产权方和企业协商确定。
五、为鼓励农林业航空飞行,民航总局继续对直属企业实行飞行小时费补贴的办法。
此收费标准从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执行。在此之前民航总局发布的有关通用航空收费标准文件同时予以废止。
请遵照执行。
附:通用航空收费标准和办法。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一九九四年一月三日
通用航空收费标准和办法
一、通用航空作业项目收取月租金、飞行小时费或面积收费、往返调机小时费(按各机型专包机收费标准80%收取)。
二、除农业飞行、飞播造林、林业灭虫、施肥、航空探矿,以及按面积计费的航空摄影不收月租金外,其它作业项目均收取月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