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通用航空作业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民航发[2008]121号)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通用航空公司:
为促进我国通用航空发展,推进通用航空收费改革,现就通用航空作业收费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依法行政的要求,通用航空作业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
关于调整通用航空收费标准和办法的通知》(民航总局发[1994]第30号)同时废止。
二、通用航空企业根据各自机型成本,按照作业方式的不同与用户协商确定通用航空作业收费标准。
三、为便于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掌握通用航空作业收费标准,通用航空企业于每年底向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送各项作业的平均收费标准。
四、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应及时布置相关工作,了解掌握所辖区域内通用航空企业的作业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