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参与人提交的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低于最低限额的,本公司有权从其结算备付金账户扣划。
托管银行作为结算参与人应缴存的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可以按照其与客户约定的标准向客户收取,缴存给本公司。
第四十一条 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的初始缴纳金额为200 万人民币。本公司每月月初调整各结算参与人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的最低限额,但不低于初始缴纳金额。
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最低限额=MAX(上月权证日均买入金额,上月权证单日最高净买入金额)×20%
除每月月初定期调整外,本公司在必要时也可以不定期地对结算参与人应缴纳的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最低限额进行调整。
第四十二条 结算参与人在T+1 日最终交收时点,未能足额履行资金交收义务,出现结算备付金透支的,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提请深圳证券交易所T+2 日起限制相应的权证买入交易,并暂停该结算参与人权证买入的结算服务(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定的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透支的,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而通知相应的证券公司停止受理相关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交易委托);
(二)对违约结算参与人的T+1 日终的违约交收金额按千分之一的日利率收取违约金。
第四十三条 结算参与人在T+1 日最终交收时点,在T日权证交易的交收中,未能足额履行证券交收义务,出现权证卖空,本公司将其卖空资金划入专用清偿账户,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结算参与人及时补购卖空权证;
(二)可动用权证的卖空资金为该结算参与人代为补入相应权证,填补被卖空的权证。卖空资金不足的,本公司动用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弥补差额部分,仍不足的,本公司有权继续追偿;
(三)对违约结算参与人没收卖空利得,按卖空金额的
千分之一收取卖空违约金。
第四十四条 结算参与人在T+1日最终交收时点,由于可用资金或可用证券不足,在T日的行权申报交收失败的,导致该结算参与人未能足额履行标的证券交易的交收义务,出现证券卖空,本公司将卖空资金划入专用清偿账户,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结算参与人及时补购卖空证券;
(二)可动用卖空账户内权证或其他相应权证为该结算参与人代为行权,所得证券填补卖空证券,动用卖空资金填补所需资金。卖空资金不足的,本公司动用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弥补差额部分,仍不足的,本公司有权继续追偿;
(三)对违约结算参与人没收卖空利得,按卖空金额的千分之一收取卖空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