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证券和资金足额的,本公司将行权申报方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相应行权资金划至发行人行权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将发行人行权专用证券账户中相应标的证券划拨至行权申报方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并代为划入行权申报方证券账户;同时将权证从行权申报方证券账户代为划拨至其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后予以注销。
第三十四条 现金结算方式下,对于认沽或认购权证的申报行权,本公司于T+1日最终交收时点,根据清算结果,按行权申报顺序,在检查完申报方权证足额且发行人资金足额后,将相应行权资金从发行人行权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划至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同时将权证从行权申报方证券账户代为划入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并予以注销。
第三十五条 采用现金结算方式行权的,本公司在权证期满后的3个工作日内对到期日未行权的价内权证进行自动行权。
在权证期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本公司根据清算结果,检查发行人行权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内的资金是否足以支付当日所有自动行权交收应付资金。如果足额,本公司将相应行权资金从发行人行权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划至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同时将权证从行权申报方证券账户代为划入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并予以注销。如果不足,我公司对当日该权证所涉的全部自动行权做交收失败处理,并转入下一日继续处理,直至自动行权交收成功或权证期满已达三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 本公司在进行资金和证券是否足额检查时的最小单位是单笔行权申报所含数量,对于资金或证券数量低于最小单位的,不办理部分交收。
第三十七条 行权交收失败的,权证持有人欲行权需重新进行行权申报。
第三十八条 由于发行人资金或证券不足导致行权交收失败的或因结算参与人原因导致行权交收失败的,本公司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公司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制定结算参与人风险控制标准,与符合本公司风险控制要求的结算参与人直接完成权证交易和行权结算。不符合本公司风险控制要求的结算参与人必须选择符合风险控制要求的结算参与人代理其权证交易和行权的结算业务。
第四十条 结算参与人必须在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账户缴存不低于最低限额的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用于担保该结算参与人发生交收违约时的价差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