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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权证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证券给付结算方式下,对每笔行权,行权
  资金为: 行权资金=行权价格×权证数量×行权比例 证券给付结算方式下,按照权证数量与行权比例乘积计
  得的行权所得证券数量取整数值,小数部分忽略不计。 现金结算方式下,对认沽权证每笔行权,行权资金为:行权资金=(行权价格-标的证券结算价格)×权证数量×行权比例 现金结算方式下,对认购权证每笔行权,行权资金为:行权资金=(标的证券结算价格-行权价格)×权证数量×行权比例 行权相关费用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对于每笔行权申报,结算参与人应保证在T+1 日最终交收时点,其结算备付金账户有足额资金用于完成T日行权的资金交收,其行权申报方证券账户有足额标的证券和权证用于完成T日行权的证券交收。
  对于每笔行权申报,发行人应保证在T+1日最终交收时点,其行权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和行权专用证券账户内有足额资金和标的证券用于完成T日行权交收。
  第三十一条 同一交易日内的行权申报,既有证券给付方式又有现金方式结算的,本公司先办理现金方式结算业务,再办理证券给付方式结算业务。
  证券给付方式下,既有认沽权证又有认购权证行权结算的,本公司先办理认沽权证行权结算业务,再办理认购权证行权结算业务。
  第三十二条 证券给付结算方式下,对于认沽权证的申报行权,本公司于T+1日最终交收时点,根据清算结果,按申报顺序逐笔检查行权申报方证券账户中可用权证和标的证券,以及发行人行权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内可用资金是否足额。
  上述证券和资金足额的,本公司将发行人行权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中相应行权资金划至行权申报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同时将相应标的证券从申报方证券账户代为划拨至其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后,再划拨至发行人行权专用证券账户;将相应权证从申报方证券账户代为划拨至其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后予以注销。
  第三十三条 证券给付结算方式下,对于认购权证的申报行权,本公司于T+1日最终交收时点,根据清算结果,按申报顺序逐笔检查行权申报方证券账户中可用权证和其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中可用资金是否足额,以及发行人行权专用证券账户内可用标的证券是否足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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