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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权证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T+1 日最终交收时点,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内可用资金不小于T日其权证交易清算后的应付净额,或者T日权证交易的资金清算后为净应收的,本公司将相应证券从证券集中交收账户划拨至该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完成本公司与结算参与人之间不可撤销的证券交收,并代为划入相应的净买入证券账户。
  第二十三条T+1 日最终交收时点,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内可用资金小于T 日其权证交易清算后的应付净额,不足金额为结算参与人违约交收金额。
  本公司将证券集中交收账户中确定为待处分证券的权证划入本公司专用清偿账户,未确定为待处分证券的权证划拨至该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完成本公司与结算参与人之间不可撤销的证券交收,并代为划入相应的净买入证券账户。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在确定待处分权证时,如果结算参与人指定的证券及其孳生权益价值之和低于违约交收金额,本公司按照相关顺序将其他待向该结算参与人交付的证券确定为待处分证券,其价值上限为:
  待处分权证价值=MIN{(违约交收金额-专用清偿账户内待处分证券价值-T日质押式融资回购净应付款),T日权证交易的净应付款}
  如无其它规定,待处分证券价值按T+1日收盘价计算。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在T+1 日最终交收时点,将结算参与人应付净额由其结算备付金账户划拨至本公司资金集中交收账户,完成本公司与结算参与人之间不可撤销的资金交收。
  在结算参与人已完成证券交收义务的前提下,将应收净额由本公司资金集中交收账户划入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

第五章 权证行权的清算交收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T日行权申报记录,于T+1日最终交收时点,依据"货银对付"原则,组织结算参与人与权证发行人进行全额逐笔交收。
  第二十七条 标的证券若有分红派息、配股及其他涉及证券价格除权除息事宜的,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的行权申报,所得证券不含权。
  本公司按照除权除息调整过的行权价格和行权比例办理行权申报的清算交收。
  第二十八条 T 日收市后,本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行权价格、行权比例以及标的证券结算价格,对T日行权申报进行有效性检查和逐笔清算,并将清算结果发送给各结算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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