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证通过网上发行的,本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发行结果进行初始登记;通过网下发行的,本公司依据发行人按规定提交的发行结果进行初始登记。
第十二条 投资者通过托管券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权证交易申报和行权申报。本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数据和交收结果进行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权证行权期开始前,发行人或其代理人应委托本公司办理权证行权业务。
第十四条 权证发行人应在权证存续期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至本公司办理退出登记手续。到期未办理的,即视同权证发行人与本公司的委托登记和行权关系自动终止。
第十五条 已上市交易的权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进行权证创设的,相关规定另行规定。
第四章 权证交易的清算交收
第十六条 对权证的交易,本公司作为共同对手方,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进行本公司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清算交收。
本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成交记录为结算参与人提供清算交收服务。
第十七条 每个交易日(以下简称T日)收市后,本公司进行T日权证交易的证券和资金清算。
本公司将各结算参与人当日权证交易的资金数据,轧差计算出各结算参与人应收付资金净额,并将清算结果发送给各结算参与人。
第十八条 本公司于T日日终依据清算结果,对T日权证净卖出方证券账户内的净卖出权证作交收锁定。
处于交收锁定状态的权证不得卖出,本公司不办理对该部分权证的司法冻结、质押、非交易过户和转托管。
第十九条 权证交易的证券和资金的最终交收时点为T+1日16:00。
第二十条 结算参与人应当保证其结算备付金账户在T+1日最终交收时点有足额资金用于T日权证交易的资金交收。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在T+1日最终交收时点,检查T日权证交易净卖出权证的投资者证券账户,根据清算结果将净卖出权证从投资者证券账户代为划入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再划入本公司证券集中交收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