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权证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2005年8月1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权证的登记结算业务,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结算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的权证的登记、结算业务,本细则没有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有关业务规则。
第三条 权证发行人应与本公司签订登记结算服务协议,权证由多个发行人发起设立的,全体发行人应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业务。
第四条 本公司对权证发行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权证发行人应当确保其提供的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五条 投资者应使用在本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办理权证的认购、交易、行权等业务。
第六条 本公司为权证发行人开立行权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行权履约,该账户同时用于行权履约担保证券的保管。
第七条 本公司为权证发行人开立行权专用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行权资金交收。该账户同时用于行权履约担保资金的保管。
第八条 本公司为结算参与人开立证券交收账户,用于权证交易与行权的证券交收。结算参与人使用其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权证交易与行权的资金交收。
第九条 本公司为结算参与人开立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账户,用于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的保管。
第三章 登记
第十条 权证发行前,发行人应在本公司办理履约担保证券或资金的保管,或提供经本公司认可的相关担保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权证发行结束,发行人应到本公司办理权证的初始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