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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权证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第五十六条 本公司对于结算参与人的违约行为在该结算参与人业务记录中予以登记,作为评估风险程度、确定重点监控对象的依据,并密切监测其财务状况。
  第五十七条 本公司将对结算参与人的权证交易进行实时监控,一旦发现结算参与人可能发生权证交易交收违约的风险,本公司将立即提醒该结算参与人,在必要时提请证券交易所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并上报证监会备案。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有权对结算风险较大的结算参与人采取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缴存比例、要求其提供额外担保品,或暂停该结算参与人权证买入交易结算资格并提请交易所暂停通过该结算参与人结算的权证买入交易等风险管理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按协议和相关规定向权证发行人、结算参与人和投资者收取登记和行权结算相关费用。
  第六十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以及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信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有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涵义:
  (一) 标的证券:发行人承诺按约定条件向权证持有人购买或出售的证券。
  (二) 认购权证:发行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标的证券的有价证券。
  (三) 认沽权证:发行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出售标的证券的有价证券。
  (四) 行权:权证持有人要求发行人按照约定时间、价格和方式履行权证约定的义务。
  (五) 行权价格:发行人发行权证时所约定的,权证持有人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证券的价格。
  (六) 行权比例:一份权证可以购买或出售的标的证券数量。
  (七) 现金结算方式:指权证持有人行权时,发行人按照约定向权证持有人支付行权价格与标的证券结算价格之间的差额。
  (八) 证券给付结算方式:指权证持有人行权时,发行人有义务按照行权价格向权证持有人出售或购买标的证券。
  (九) 价内权证:指权证持有人行权时,权证行权价格与行权费用之和低于标的证券结算价格的认购权证;或者行权费用与标的证券结算价格之和低于权证行权价格的认沽权证。
  (十) 结算参与人:指经本公司同意,在本公司设立和管理的电子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参与本公司结算业务的证券公司、基金托管人及其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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