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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权证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对权证交易交收实行交收价差担保品制度。办理权证交易结算的结算参与人需缴存不低于最低限额的价差担保品,用于担保权证交收价差风险。
  担保品最低限额为200万元,本公司可根据权证价格波动情况和结算参与人风险状况不定期调整担保品最低限额。
  托管银行作为结算参与人应缴存的价差担保品,可以按照其与客户约定的标准向客户收取,缴存给本公司。
  第五十二条 每个交易日日终结算参与人交收价差担保品扣减目标冻结金额及其他冻结金额后低于最低限额的,视为价差担保品不足。其他冻结金额包括因司法等其他原因冻结的价差担保品。
  目标冻结金额按以下算式计算:
  目标冻结金额=待交收及待处分权证价值×担保比例
  其中,待交收及待处分权证价值根据待交收当日收盘价格计算。担保比例由本公司根据权证价格波动情况和结算参与人风险状况确定,并视情况不定期调整。
  第五十三条 结算参与人价差担保品不足的,本公司从下一交易日起暂停该结算参与人的权证买入交易的结算资格,并提请证券交易所从下一交易日起限制通过该结算参与人结算的权证买入交易。
  结算参与人补足交收价差担保品、且未出现交收透支的,本公司提请证券交易所从下一交易日起恢复通过该结算参与人结算的权证买入交易,并从下一交易日起恢复该结算参与人的权证买入交易的结算资格。
  第五十四条 结算参与人未能于交收时点履行资金交收义务出现交收透支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本公司从下一交易日起暂停该结算参与人的权证买入交易的结算资格,并提请证券交易所从下一交易日起限制通过该结算参与人结算的权证买入交易。
  经结算参与人申请,本公司认为其具备持续交收能力后,本公司提请证券交易所从下一交易日起恢复通过该结算参与人结算的权证买入交易,并从下一交易日起恢复该结算参与人的权证买入交易的结算资格。
  2、结算参与人透支当日所有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金额不足抵补透支的,本公司从下一交易日开始按先进先出顺序处置待处分权证,以处置所得弥补违约金额;不足部分,动用交收价差担保品抵补,仍不足的,本公司有权继续追偿。
  结算参与人透支当日所有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金额可足额抵补透支的,本公司在结算参与人下一交易日正常完成资金交收后,将待处分权证划拨至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并将上述证券由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代为划拨至相应的买入证券账户。
  第五十五条 本公司商上海证券交易所后,选择一至二名合资格证券公司按照事先规定的程序处置待处分权证。相关证券公司资格及处置程序,由本公司商上海证券交易所后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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