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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权证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证券给付结算方式下,认购权证行权申报方证券账户中的权证、申报方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中的资金及权证发行人行权专用证券账户中的标的证券均足额的,本公司将相应资金从行权申报结算参与人专用结算备付金账户中划拨至发行人行权专用备付金账户。同时,将相应标的证券由发行人行权专用证券账户代为划拨至发行人行权专用证券交收账户,然后划至行权申报结算参与人专用证券交收账户,最终代为划拨至投资者账户;将权证从投资者证券账户代为划拨至其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然后划拨至发行人行权专用证券交收账户,最终划拨至发行人行权专用证券账户并予以注销。
  认购权证行权申报方证券账户中权证、申报方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中的资金或权证发行人行权专用证券账户中的标的证券其中一项或几项不足的,本公司对所涉的行权申报做行权交收失败处理。
  第四十条 证券给付结算方式下,对于认沽权证的申报行权,本公司于申报当日,在完成集中交易市场担保交收品种的清算交收后,根据当日行权申报的清算结果,按照行权申报顺序,由前向后逐笔检查认沽权证行权申报方证券账户中的权证以及标的证券、权证发行人行权专用备付金账户中的资金是否足额。
  检查证券账户中证券余额、结算备付金账户中资金余额时,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涉及司法冻结的,应将冻结数额予以剔除。
  第四十一条 证券给付结算方式下,认沽权证行权申报方证券账户中的权证、认沽权证行权申报方证券账户中的标的证券和发行人行权专用结算备付金账户中的资金均足额的,本公司将发行人行权专用备付金账户相应资金划至行权申报方结算参与人专用结算备付金账户,同时,将权证和相应标的证券由申报方证券账户代为划拨至行权申报方结算参与人专用证券交收账户,然后划拨至发行人行权专用证券交收账户,最终划拨至发行人行权专用证券账户,并将相应权证予以注销。
  认沽权证行权申报方证券账户中的权证、认沽权证行权申报方证券账户中的标的证券或权证发行人行权专用结算备付金账户中的资金其中一项或几项不足的,本公司对所涉的行权申报做行权交收失败处理。
  第四十二条 权证行权采用现金结算方式的,投资者行权时,按行权价格与行权日标的证券结算价格之差价,收取现金。
  第四十三条 现金结算方式下,标的证券结算价格为行权日前十个交易日标的证券每日收盘价的平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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