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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权证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如无其它规定,待交收证券价值及待处分证券价值均按T日收盘价计算。上述“待处分证券”包括本公司按照相关规定扣取的结算参与人自营证券账户中证券。
  第三十二条 T日日终,本公司将证券集中交收账户中除第三十一条确定的待交收权证外的其他权证划拨至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 并代为划拨至相应买入证券账户。
  第三十三条 本公司于T+1日16:00完成本公司与结算参与人之间不可撤销的资金交收,将结算参与人应付净额由其结算备付金账户划拨至本公司资金集中交收账户,在结算参与人已完成证券交收义务的前提下,将应收净额由本公司资金集中交收账户划入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
  第三十四条 T+1日16:00,结算参与人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的,本公司将证券集中交收账户中相应待交收证券划拨至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完成与结算参与人之间不可撤销的证券交收,并将上述证券由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代为划拨至相应的买入证券账户。
  第三十五条 T+1日16:00,结算参与人未履行资金交收义务,且已指定的待处分证券与其他待交收品种待交收证券及所产生权益价值之和低于违约金额的,本公司对集中交收账户中的待交收权证按权证交易成交顺序由后向前确定待处分权证,并转入本公司专用待清偿证券账户,剩余部分完成交收。

  第三十六条 本公司已确定的待处分证券价值低于透支金额的,本公司有权扣取该结算参与人的相当于不足金额的自营证券,或采取其他必要方式进行追偿。

第二节 行权清算交收

  第三十七条 本公司根据权证行权申报记录,于行权申报当日依据“货银对付”原则,以全额逐笔方式,组织权证发行人与其他结算参与人完成行权的清算交收。
  第三十八条 证券给付结算方式下,对于认购权证的申报行权,本公司于申报当日,在完成集中交易市场担保交收品种的清算交收后,根据当日行权申报的清算结果,按照行权申报顺序,由前向后逐笔检查认购权证行权申报方证券账户中的权证和行权结算参与人专用结算备付金账户中的资金是否足额,同时检查权证发行人行权专用证券账户中的标的证券是否足额。
  检查证券账户中证券余额、结算备付金账户中资金余额时,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涉及司法冻结的,应将冻结数额予以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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