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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权证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结算参与人权证交易与其二级市场其他证券交易的应收应付资金一并实行法人净额结算、滚动交收,最终交收时点为T+1日16:00。
  第二十七条 权证交易成交日(以下简称T日)收市后,本公司将各结算参与人权证交易的资金数据,与T日其他交易和非交易应收应付资金数据合并清算,轧差计算出各结算参与人应收付资金净额。
  第二十八条 T日日终,本公司将权证卖出方证券账户内的权证代为划拨至其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再划拨至本公司证券集中交收账户。
  第二十九条 T日日终,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内资金在完成该结算参与人T-1日所有证券交易、有效认购的资金交收后,其结算备付金账户内仍有剩余可用资金的,应先用于T日其包括权证在内的所有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交收。T日其所有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后为净应付,同时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内剩余可用资金小于该应付净额的,或T日其所有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后为净应收,同时不足抵补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透支的,其差额部分为待交付金额,结算参与人必须在T+1日最终交收时点前补入结算备付金账户。
  第三十条 T日完成T-1日所有证券交易、有效认购的资金交收后,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内剩余可用资金不小于T日其所有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后的应付净额,或者T日其所有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后为净应收的,本公司将相应权证从本公司证券集中交收账户划拨至该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完成本公司与结算参与人之间不可撤销的证券交收,并代为划拨至相应买入证券账户。
  第三十一条 T日本公司完成T-1日所有证券交易、有效认购的资金交收后,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内剩余可用资金小于T日其所有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后的应付净额,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本公司将按本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处理:
  1、MIN{(待交付金额-待处分证券价值-质押式融资回购应付款),T日所有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后的应付净额}-除权证外T日其他待交收品种待交收证券价值>0;
  2、 T日结算参与人发生权证交易。
  本公司按权证交易成交顺序由后向前,将证券集中交收账户中相当于不足金额的权证交易净应付权证,暂不划拨至该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和相应买入证券账户,并确定为待交收权证。按此方法确定的待交收权证价值上限为:
  待交收权证价值=MIN{(待交付金额-待处分证券价值-质押式融资回购应付款),T日所有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后的应付净额}-除权证外T日其他待交收品种待交收证券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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