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投资者的权证交易申报通过其指定交易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进行。本公司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数据和本公司交收结果进行权证变更登记,权证变更登记数据发送投资者的指定交易证券公司。
第十六条 权证的持有记录查询、非交易过户、司法冻结等业务参照现有规则办理。
第十七条 权证发行人在权证发行时,应当在发行相关公告中明确权证行权价格、行权比例、行权方式和交割方式等事项。发行人在发行相关公告中应同时披露行权价格及行权比例的调整公式。
标的证券因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时,权证的发行人应对权证的行权价格、行权比例作相应调整并公告。本公司按调整后的行权价格和行权比例进行行权结算。
第十八条 权证行权期开始前,权证发行人应到本公司办理委托代理权证行权的有关手续。
经本公司审核同意,权证发行人可将履约担保标的证券或现金委托本公司保管。
第十九条 投资者行权申报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本公司在每日闭市后接收交易所行权申报数据并进行交收处理。当日行权失败的,投资者若欲行权,需重新通过交易系统申报。
第二十条 权证发行人在权证发行和行权公告中明确规定权证到期后自动行权的,应当在权证期满后的三个工作日中指定一个工作日作为自动行权交收日,由本公司在该自动行权交收日对未行权的价内权证进行自动行权交收处理。
第二十一条 权证发行人应在权证存续期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至本公司办理退出登记手续。到期未办理的,即视同权证发行人与本公司的委托登记和行权关系自动终止。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对权证交易、行权的处理顺序是:权证交易、权证行权。
第二十三条 已上市交易的权证,根据交易所规定进行权证创设的,相关规则另行规定。
第四章 清算交收
第一节 交易的清算交收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交易成交记录为结算参与人提供清算交收服务。
第二十五条 对权证的交易,本公司作为共同对手方,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进行本公司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