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本公司与结算参与人之间权证交易的证券交收通过本公司证券集中交收账户和结算参与人在本公司开立的证券交收账户完成。
本公司与结算参与人之间权证交易的资金交收通过本公司资金集中交收账户和结算参与人在本公司开立的资金交收账户完成。
第十条 权证行权的证券交收通过结算参与人在本公司开立的专用证券交收账户进行。结算参与人未在本公司开立专用证券交收账户的,应向本公司申请开立。
权证行权的资金交收通过结算参与人在本公司开立的专用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结算参与人未在本公司开立专用资金交收账户的,应向本公司申请开立。
第十一条 权证发行人需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行权专用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其作为行权交收对手方与其他结算参与人之间的证券交收,账户名格式为“权证行权专用证券交收账户(××权证发行人)” 。涉及股权分置改革的, 账户名格式为“××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权证行权专用证券交收账户”。
权证发行人需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行权专用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其作为行权交收对手方与其他结算参与人之间的资金交收。账户名格式为“权证行权专用资金交收账户(××权证发行人)”。涉及股权分置改革的, 账户名格式为“××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权证行权专用资金交收账户”。
如权证发行人同时委托我公司保管履约担保现金的,行权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同时用于履约担保现金的保管。
第三节 交收价差保证金账户
第十二条 参与权证交易结算的结算参与人应向本公司提交交收价差担保品,担保品可以是现金和其他经本公司认可的非现金资产。
第十三条 参与权证交易结算的结算参与人应向本公司申请开立交收价差保证金账户,该账户用于现金类交收价差担保品的保管。
第三章 登记托管
第十四条 权证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前,权证发行人应到本公司办理权证的初始登记有关手续。
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发行权证的,交易所向本公司传送的发行结果数据,视为权证发行人有效送达的登记资料;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外途径发行权证的,权证发行人应当将发行结果在规定时间内直接送达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