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券折算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控制证券交易所回购交易的风险,维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用以进行回购交易的国债、公司债等其他债券。
本办法所称“回购交易”特指利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实行标准券制度的回购品种进行的回购交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标准券”是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率折算形成的,用以确定可利用回购交易进行融资的额度。
第四条 标准券折算率指一单位债券所能折成的标准券代表的金额与一单位债券的面值之比。
第五条 除下列情况外,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每星期三收市后根据“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公式一”(见附件一)计算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品种(该星期新上市的债券除外)在下一个有交易安排的星期(有交易安排指该星期至少有一个交易日未休市,以下简称适用星期)分别适用的标准券折算率。
(一)如果该星期三休市,则在该日之前的交易日中,距该日最近的一个交易日收市后,计算各债券品种在适用星期适用的标准券折算率。
(二)对于已上市但在相应证券交易所从未发生交易的债券品种,按照“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公式二”(见附件二)计算。
(三)经商证券交易所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计算结果进行修正。
前款所称“市场情况”包括出现相关重大政策变化以及单一证券账户或者某些关联证券账户过度集中持有某一债券品种等情形。
第六条 对于新上市债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最迟在新上市债券上市前一日,按照“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公式二”计算该品种债券上市日(含当日)至适用星期适用的标准券折算率。但是,经商证券交易所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对计算结果进行修正。
第七条 标准券折算率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所在计算当日日终分别通过各自通信系统、网站联合发布。
第八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商证券交易所修改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公式,调整公布时间,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