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期限问题
(一)关于起诉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低温雨雪冰冻灾害耽误法定起诉期限,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
行政诉讼法第
四十条规定的不可抗力。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起止时间,原则上应以当地气象部门的认定为准。
(二)关于举证期限。被告因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逾期提供证据,或者无法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书面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一条规定的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一般不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因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由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原则上无需诉讼当事人举证证明。
(三)关于中止诉讼问题。因低温雨雪冰冻灾害致使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五十一条关于中止诉讼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作出中止诉讼的裁定。
三、关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类案件的处理
(一)不服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案件。对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以及公安、工商、物价等机关依照
突发事件应对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只要实体合法,不宜仅以行政程序存在瑕疵而判决撤销或者确认违法。
(二)不服交通管制案件。对于不服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为应对雨雪冰冻灾害而采取的交通管制、交通秩序疏导等措施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案件,可以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不服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案件。对于物价部门加强市场监管,对生活必需品、救灾物资实行临时价格干预的措施,可以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