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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的通知(2008修订)

第二章 出口许可证申请的受理

  第四条 发证机构应按照授权范围受理经营者提交的出口许可证申请。

  第五条 经营者申请出口许可证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加盖经营者公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主管机关签发的出口批准文件。

  三、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

  四、出口商与发货人不一致的,应当提交《委托代理协议》正本复印件。

  五、商务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网上申请的,领取出口许可证时提交上述材料;书面申请的,申请时提交。

  第六条 年度内初次申请出口许可证的,还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加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上述材料如有变化,经营者须及时向当地发证机构提交变更后的材料。

  第七条 经营者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其有关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 出口许可证申请的审核

  第八条 发证机构对出口许可证的申请应审核以下内容:

  一、经营者是否具有经营资格。

  二、经营者提交的出口批准文件是否完整、有效。

  三、申请表的相关内容与出口货物管理及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出口批准文件以及出口合同的内容是否相符,备注栏的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九条 发证机构对出口许可证申请的审核程序是:

  一、网上申请的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发证机构工作人员点击通过;不符合规定的,须在申请表审核意见栏一次性注明不予通过的原因,点击不予通过。经营者可在企业网上申领系统中获取未通过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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