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2)公证机构公证书;
(3)仲裁机构裁决书、调解书;
(4)依法足以确认资产归属的其他证明材料。
4、属以下情形的,投资者不需要本人到本公司办理不合格账户规范手续:
(1)非投资者过错或非投资者主要过错造成资料不规范、或仅缺身份证复印件的资料不规范账户;
(2)持有长期停牌股份、限售股份的不合格账户;
(3)持有证券市值不超过10万元(以证券公司受理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的不合格账户。
属以上情形的,证券公司审核同意后,由其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解除集中中止交易限制或证券卖出限制手续,并将造成投资者资料不规范的情况说明(格式见附件1)传真到本公司,原件由证券公司留存备查。本公司于审核通过后当日将审核结果反馈申报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收到本公司同意解除限制措施的反馈信息,可于当日收市后在其柜面系统解除该账户的限制措施;该账户在交易、登记结算系统的正常交易功能或证券卖出功能于次一交易日恢复。对于解除证券卖出限制但不能规范为合格账户的,证券公司应督促投资者及时清空证券并办理销户手续。
二、风险处置休眠账户规范相关事项
1、2008年8月31日前,被处置证券公司证券类资产受让公司(以下简称受让公司)应按《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处置证券公司休眠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8]24号)第六条的规定,将被处置证券公司休眠账户报送本公司。被处置证券公司休眠账户中投资者已激活使用且为合格账户的,无需报送本公司。
沪市被处置证券公司休眠账户数据报送格式见附件2,深市数据报送格式见附件3。
2、本公司对受让公司报送的被处置证券公司休眠账户实施单独管理,并于9月1日前及时将相关数据发送证券交易所。被处置证券公司休眠账户在解除单独管理前,不能参与交易。
3、客户申请激活被处置证券公司休眠账户的,受让公司应按《
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关账户规范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7]11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处置证券公司休眠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8]24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07〕130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账户规范工作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08〕60号)以及本公司相关业务操作指引的要求,分别办理如下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