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操作指引(第3号)》的通知
各证券公司:
为做好2008年8月1日以后不合格账户规范相关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账户规范工作的相关规定,以及我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我公司拟定了《
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操作指引(第3号)》。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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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
为进一步做好2008年8月1日以后不合格账户规范相关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账户规范工作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一、2008年8月1日后集中中止交易的不合格账户规范工作相关安排
1、2008年8月1日起,集中中止交易的不合格账户规范流程按《
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操作指引(第2号)》(中国结算发字〔2008〕64号)第
六条、第
七条的规定办理。
2、证券公司在按相关规定办理账户规范手续时,应当认真审核投资者递交的账户规范申请材料,重点审核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证券公司应继续按要求对不合格账户建立账户规范工作记录和档案,完整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工作记录要充分准确反映账户规范工作全过程。同时,证券公司应按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将不合格账户资产权属审核确认情况及出具的不合格账户解除集中中止交易审核同意书或不合格账户解除卖出限制审核同意书报证监局备案。
3、不能通过修改补充资料规范为合格账户的,投资者需向证券公司提交不合格账户内资产权属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就账户内资产权属作出实质性判定或认定。证券公司核实投资者资产权属相关情况与证明材料后,再按规定办理资产结清与账户注销等账户规范手续。 不合格账户内资产权属证明材料应为下列材料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