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008年8月1日后,如非投资者过错或非投资者主要过错造成资料不规范的,投资者申请办理规范手续时,无需直接到本公司办理账户规范手续。证券公司审核同意后,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解除交易与登记结算系统集中中止交易限制或证券卖出限制手续,并向本公司提交造成投资者资料不规范的情况说明(格式见附件8)。本公司于审核通过后当日将审核结果反馈申报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收到本公司同意解除限制措施的反馈信息后,可在当日收市后在其柜面系统解除该账户的限制措施并及时予以规范,该账户在交易与登记结算系统的正常交易功能或证券卖出功能于次一交易日恢复。
七、其他相关事项
1、证券公司在为投资者办理新开证券账户、接受投资者使用已有证券账户办理新开资金账户或办理休眠账户激活手续时,必须认真审核,确保新增的投资者账户以及激活后的休眠账户为合格账户。
不合格账户规范为合格账户以及休眠账户激活后,证券公司应及时指导、协助投资者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手续。
2、5月11日剩余不合格账户在登记结算系统作集中中止交易处理后,对于不合格账户持有长期停牌股份、限售股份等证券的,证券公司可以在股份复牌或解除限售到期日之前,向本公司申请解除账户证券卖出限制手续,并向本公司提交申请撤销卖出限制的情况说明(格式见附件8)。除上述情形外,证券公司不得未经投资者申请,擅自向本公司申请解除不合格账户卖出限制或集中中止交易限制。
3、不合格账户未规范为合格账户之前,证券公司不得为该类账户办理撤销指定或转托管手续。
4、由于证券公司疏忽等原因将合格证券账户误作不合格账户报送本公司并被采取集中中止交易措施的,证券公司可采取以下应急措施予以纠正:证券公司核查属实后,向本公司申请恢复该账户的交易功能,并出具将合格账户误作为不合格账户处理的情况说明(格式见附件9),注明联系方式,由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后于14:00 前传真至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后解除该账户在登记结算系统的限制措施并发送证券交易所解除在交易系统的限制措施,当日恢复交易功能并于证券交易所解除在交易系统的限制措施后及时反馈申报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收到本公司解除限制措施的反馈信息后,在其柜面系统解除该账户的限制措施。
证券公司营业部如获证券公司书面授权,可以直接向本公司申请启用应急纠错程序,并同时提交其公司书面授权文件。
凡申请采用应急纠错程序办理投资者不合格账户恢复交易功能的,证券公司应在3日内向本公司提交应急纠错专项报告并抄报证券公司所在地证监局,本公司将对证券公司启用账户规范应急纠错程序的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向证券公司所在地证监局通报。
5、深市剩余不合格账户报送后继续规范时,如通过登记公司开户系统注销无余额的不合格账户不成功的,还须通过D-COM系统报送为“仅在券商柜台销户”。数据报送格式见附件3,“账户规范委托库ZHGFWT.DBF”,其中“业务类别(WTYWLB)”为“QL”,“备注内容(WTBZNR)”申报代号为“33”(仅在券商柜台销户)。
6、本指引未作规定的,按本公司《
关于进一步规范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指引(第1号)》、本公司沪深分公司《关于休眠账户及不合格账户数据申报相关工作的业务操作指引》以及本公司其它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7、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1:
剩余不合格账户报送函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分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关账户规范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7]110号)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关于进一步规范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07〕130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公司已于2008 年 月 日完成不合格账户规范工作,经证监局核查通过(或填写:经公司内部稽核通过并报证监局备案),现申请将 户沪市/深市最终剩余不合格账户报送贵公司(深市账户还需注明资金结算主席位编号: )。
请贵公司按有关规定将我公司报送的上述剩余不合格账户作集中中止交易处理。我公司承诺,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我公司承担。
另外,需特别说明的是,我公司累计报送贵公司的期初不合格账户中剩余未规范不合格账户为 户,与本次报送贵公司作集中中止交易处理的剩余不合格账户有差异。现将差异情况说明如下(如无差异,也需注明“无差异”): 证券公司名称及联系人姓名: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