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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操作指引(第2号)》的通知

  3、本公司将对各证券公司申报的拟作集中中止交易的剩余不合格账户数据的确认情况进行汇总,于5月12日报中国证监会。
  三、剩余不合格账户集中中止交易的处理
  2008年5月11日,本公司对经各证券公司确认的拟作集中中止交易的剩余不合格账户在登记结算系统作集中中止交易处理。同时,本公司将剩余不合格账户数据发送给证券交易所,由其作集中中止交易安排。
  四、关于剩余不合格账户报送本公司后至5月11日前的账户规范业务处理
  1、证券公司在2008年4月30日前将拟作集中中止交易处理的剩余不合格账户报送本公司后,至2008年5月11日本公司统一作集中中止交易处理前,证券公司督促持有不合格账户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继续对不合格账户进行规范的,如已规范为合格账户,则每规范一户,应于当日按规定的数据报送格式报送本公司,以避免该类账户在2008年5月11日后被本公司作集中中止交易处理。证券公司在向本公司成功报送账户规范数据后,方可在其柜面系统解除账户中止交易限制,恢复该账户的交易功能。对于不能规范为合格账户,需清空证券后注销账户的,证券公司在其柜面系统仅解除卖出限制、恢复该账户证券卖出功能,无需向本公司报送解除卖出限制情况,但是,对于这类账户在2008年5月11日前仍未清空证券注销账户的,在2008年5月11日被本公司统一作集中中止交易处理后,证券公司应及时向本公司申请解除卖出限制,恢复该账户在交易系统的证券卖出功能,以免影响投资者卖出证券。
  2、沪市数据报送格式见附件2“未规范不合格账户合规报送”;深市数据报送格式见附件3“账户规范委托库ZHGFWT.DBF”,其中“业务类别(WTYWLB)”为“QL”,“备注内容(WTBZNR)”申报代号为“31”(已规范为合格账户)和“33”(仅在券商柜台销户)。
  五、5月至7月集中中止交易后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处理
  1、2008年5月12日至7月31日,证券公司督促投资者对不合格账户进行规范,规范为合格账户的,证券公司应按照规定的数据格式向本公司申报解除该账户集中中止交易限制,恢复该账户正常交易功能;不能规范为合格账户需要清空证券注销账户的,证券公司按照规定的数据格式向本公司申报解除该账户证券卖出限制,证券公司应督促投资者及时清空证券,并在证券清空后及时注销该不合格账户。
  2、申报解除账户集中中止交易恢复正常交易以及申报解除账户卖出限制清空后注销的沪市数据报送格式见附件2“未规范不合格账户解冻”;申报解除账户集中中止交易恢复正常交易、申报解除账户卖出限制、以及清空证券后通过实时开户系统注销账户不成功仅在券商柜台销户的深市数据报送格式见附件3“账户规范委托库ZHGFWT.DBF”,其中“业务类别(WTYWLB)”为“QL”,“备注内容(WTBZNR)”申报代号为“31”(已规范为合格账户)、“32”(撤销卖出限制)和“33”(仅在券商柜台销户)。
  3、本公司将申报解除账户集中中止交易恢复正常交易或申报解除账户卖出限制清空后注销的指令在当日闭市后发送交易所,在交易与结算系统解除集中中止交易限制与解除账户证券卖出限制均于次一交易日生效。
  4、本公司对证券公司申报指令的处理结果当日反馈申报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收到本公司反馈信息后,在其柜面系统解除集中中止交易恢复该账户的正常交易功能或者解除该账户的证券卖出限制措施。
  六、8月1日后集中中止交易的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处理
  1、2008年8月1日起,投资者申请恢复使用账户或确认账户资产,应首先到原委托交易的证券公司办理账户规范手续。
  2、证券公司应当认真审核投资者的申请材料,凡属通过补齐资料或修改账户信息可以将原不合格账户规范为合格账户的,证券公司应按原账户资料修改流程办理投资者账户资料修改手续;不能通过修改补充资料规范为合格账户的,证券公司应首先核实投资者资产权属,再办理资产结清与账户注销手续。
  3、证券公司在投资者账户修改补充资料规范完成后,向投资者出具加盖证券公司公章的不合格账户解除集中中止交易审核同意书(见附件6),同意该账户持有人向本公司申请解除账户集中中止交易,恢复正常交易功能。对于不能规范为合格账户需要清空证券注销账户的,证券公司核实投资者资产权属后,向投资者出具加盖证券公司公章的不合格账户解除卖出限制审核同意书(见附件7),同意持有不合格账户的投资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该账户证券卖出限制,承诺在投资者清空证券后及时办理该账户注销手续。
  证券公司留存投资者申请资产权属确认时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并将由证券公司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交还投资者。
  证券公司应将不合格账户资产权属审核确认情况及出具的不合格账户解除集中中止交易审核同意书或不合格账户解除卖出限制审核同意书报证监局备案。
  4、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审核通过并出具不合格账户解除集中中止交易审核同意书或不合格账户解除卖出限制审核同意书后,再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解除不合格账户集中中止交易或解除不合格账户卖出限制手续。
  除证券公司不合格账户解除集中中止交易审核同意书或不合格账户解除卖出限制审核同意书、加盖证券公司公章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外,投资者为自然人的,还应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相关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如有),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投资者为法人的,应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或加盖法人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如有)。
  5、本公司对投资者提供的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解除该账户在登记结算系统的限制措施并于当日反馈申报的证券公司,在交易与结算系统解除限制措施于次一交易日生效。证券公司收到本公司解除限制措施的反馈信息后,在其柜面系统恢复该账户的正常交易功能或者解除该账户的证券卖出限制措施。审核未通过的,投资者与经办证券公司联系,补齐材料后,可以重新向本公司申请解除集中中止交易的限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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