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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操作指引(第2号)》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操作指引(第2号)》的通知


各证券公司:
  为平稳实施剩余不合格证券账户集中中止交易措施,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关账户规范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7]11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账户规范工作提高规范工作质量的通知》(证监办发[2008]36号)以及我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07〕130号)与《关于进一步做好账户规范工作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08〕60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公司制定了《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操作指引(第2号)》。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联系电话与传真:
  公司总部: 010-58598912
  010-58598834(传真)

  上海分公司:021-58409746(业务)
  021-68870343(技术)
  021-68870332(传真)

  深圳分公司:0755-25988880(业务)
  0755-25946080(技术)

  0755-25938025(传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


  为做好剩余不合格证券账户集中中止交易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关账户规范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7]11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账户规范工作提高规范工作质量的通知》(证监办发[2008]36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07〕130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账户规范工作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08〕60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关于剩余不合格账户数据报送
  1、各证券公司在将剩余不合格账户数据报送本公司作集中中止交易之前,应当认真进行查验比对,确保不合格账户分类准确,无漏报、错报的情况,并完成对这些剩余不合格账户在其柜面系统的中止交易处理。
  2、2008年4月30日前,各证券公司应在通过内部稽核并报证监局备案后,向本公司提交剩余不合格账户数据报送函(见附件1),并以法人为单位将剩余不合格账户明细数据一次性集中报送本公司。经证监局核查通过的提前完成不合格账户规范工作的证券公司,应在本指引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报送剩余不合格账户明细数据。
  3、对于证券公司已向本公司报送的期初不合格账户中属涉及司法冻结或风险处置的不合格账户,如果在2008年4月30 日仍未解除限制,不纳入证券公司向本公司报送拟作集中中止交易的剩余不合格账户范围。对于除涉及司法冻结或风险处置的不合格账户之外,已向本公司报送的期初不合格账户中按 “其他”类型申报的账户,如仍未完成规范,按规定需报本公司作集中中止交易处理的,应按照《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操作指引(第1号)》的规定,相应归类为身份不对应、身份虚假、代理关系不规范或资料不规范类型,集中中止交易的剩余不合格账户数据申报中无“其他”这一类型数据接口。
  4、沪市剩余不合格账户数据报送格式见附件2“未规范不合格账户报送”;深市剩余不合格账户数据报送格式见附件3“账户规范委托库ZHGFWT.DBF”,其中“业务类别(WTYWLB)”为“SY”。
  二、关于剩余不合格账户数据确认
  1、2008年5月5日至10日,各证券公司应当对已报送本公司拟作集中中止交易的剩余不合格账户数据进行再次核对确认。
  证券公司报送拟作集中中止交易不合格账户数据后对这些不合格账户继续规范的情况以及最新剩余不合格账户明细数据可通过本公司PROP系统或D-COM系统获取。沪市数据核对格式见附件2“未规范不合格账户查询”;深市每日发送核对数据格式见附件3“账户规范回报库ZHGFHB.DBF”。
  2、各证券公司在对上述不合格账户数据进行再次核对确认时,如个别证券公司存在不合格账户分类错误或漏报、错报剩余不合格账户数据的,应在说明原因并报证监局备案后,最迟于 2008年5月10日前向本公司申请不合格账户数据调整并出具加盖证券公司公章的拟作集中中止交易不合格账户数据调整申请书(格式见附件4);证券公司确认无误、无需调整申报数据的,也应于2008年5月10日前向本公司出具加盖证券公司公章的拟作集中中止交易不合格账户数据确认书(格式见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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