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卫生部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次补偿的指导意见

卫生部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次补偿的指导意见
(卫农卫发[2008]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充分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统筹基金,减少基金沉淀,提高新农合制度的保障水平,使参合农民最大程度受益,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07]253号)精神,现就开展新农合二次补偿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正确把握开展二次补偿的有关条件和原则

  新农合二次补偿是指利用新农合统筹基金结余,对已获得大病统筹补偿的参合农民进行的再次补偿;是针对统筹基金结余过多,在调整完善统筹补偿方案前采取的临时性调控措施,不作为常规补偿模式,不得在年初新农合基金分配时预提。当年统筹基金结余超过当年统筹基金15%(含风险基金,下同),历年统筹基金结余超过当年统筹基金25%的情况下,可进行二次补偿。二次补偿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阳光操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明确二次补偿的对象和实施时间

  二次补偿对象为当年得到大病补偿的参合农民,以获得住院补偿的参合农民为主。统筹基金结余较多的地区可以对当年所有获得大病补偿的参合农民给予二次补偿;统筹基金结余较少的地区可以对当年获得大病补偿中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一定额度的参合农民给予二次补偿。原则上不宜只对某些特定人群进行二次补偿。二次补偿一般应在当年内完成,最迟于下一年度1月底前完成。

  三、科学制定二次补偿的方案

  (一)做好基础数据的测算。要及时统计出当年得到大病补偿的参合人数、每人医疗总费用、属于新农合补偿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补偿医疗费用等基础数据,并合理预测到年底前将增加的住院补偿费用、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费用和返乡参合农民的医疗补偿费用等,以此计算出年内统筹基金的结余和获得大病补偿的人数,确定二次补偿的可用资金和可补偿的人群数量。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