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发生证券交收违约后的第二个交收日起以待处分资金购买违约交收的证券,并弥补相应的权益、违约金等。补购的证券用于交付给相关延迟收取证券的结算参与人。不足部分,本公司有权继续追索;多余部分,本公司退还给违约结算参与人。
(2)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补购到全部的违约交收证券的,就不足部分,本公司向相关延迟收取证券的结算参与人实施现金结算。
第六十三条 结算参与人发生质押券欠库的,本公司在该日日终暂不交付或从其结算备付金账户中扣划与质押券欠库量等额的资金。如次一交易日相关证券账户仍然发生质押券欠库的,从该交易日起(含节假日)向该融资方结算参与人收取违约金。违约金=质押券欠库量等额金额×违约金比例×违约天数。
本公司暂不交付回购融资款项或扣划资金后,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向本公司支付违约金且相关证券账户不存在质押券欠库的,本公司在下一个交易日将暂不交付的回购融资款项或扣划的资金支付给该融资方结算参与人。
第六十四条 对结算风险较大的结算参与人,本公司有权暂停其相关担保结算业务以至取消其结算参与人资格,提请中国证监会依据相关规定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等监管措施,对其高管人员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直至撤销任职资格等监管措施。违反法律的,还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在本细则中下列概念的含义是:
(一)债券登记是指本公司接受债券发行人的委托,通过设立和维护证券持有人名册确认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事实的行为。
(二)名义持有人是指受他人指定并代表他人持有证券的机构。
(三)托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其保管证券并提供代收红利等权益维护服务的行为。
(四)共同对手方是指在结算过程中,同时作为所有买方和卖方的交收对手并保证交收顺利完成的主体。
(五)标准券是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率折算形成的,用以确定可利用回购交易进行融资的额度。
(六)欠库是指结算参与人提交质押券不足的情形。
(七)结算是指清算和交收。清算是指按照确定的规则计算证券和资金的应收应付数额的行为,交收是指根据确定的清算结果,通过转移证券和资金履行相关债权债务的行为。
(八)延迟交付是指当某结算参与人发生证券交收违约,且本公司采取一切可能的风险管理措施仍无法获取可供交付给应收证券结算参与人的证券时,按照事先确定的规则对部分或全部应收该等证券的结算参与人推迟交付证券,同时延迟相关证券的资金结算。在规定时间内由违约结算参与人补购或本公司代为补购后,向相关延迟收取证券的结算参与人交付证券和收取相应的结算资金。同时,以违约结算参与人交付的违约金向延迟收取证券的结算参与人支付补偿金。
(九)现金结算是指实施延迟交付措施后,根据延迟收取证券的结算参与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申请,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补购到全部违约交收的证券时,本公司不再向相关延迟收取证券的结算参与人交付证券和收取相应的结算资金,并以违约结算参与人交付的违约金向延迟收取证券的结算参与人支付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