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有权对结算风险较大的结算参与人采取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缴存比例,要求其提供额外担保品,或暂停该结算参与人相关结算业务并提请交易所限制相关证券交易、报告中国证监会等风险管理措施。
第五章 交易商之间交易的逐笔全额货银对付结算
第二十八条 对于不符合本公司净额结算标准的交易商之间的现券交易,本公司采用逐笔全额货银对付结算。
逐笔全额货银对付结算是指一笔交易达成后,于交收时点,买方结算参与人足额交付资金的同时,卖方结算参与人足额交付证券。上述每笔交易均独立结算,同一结算参与人应收资金(证券)和应付资金(证券)不轧差处理。
逐笔结算过程中,本公司作为结算组织者,不作为共同对手方,不提供交收担保。
第二十九条 交易商之间现券交易的逐笔全额结算实行T日清算、T+1交收。交收通过结算参与人在本公司开立的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和专用证券交收账户完成。
应付资金的结算参与人应在交收时点前将足额资金划入其在本公司开立的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内,应付证券的结算参与人应保证其卖出证券的证券账户在交收时点有足额应付证券。
第三十条 T日收市后,本公司根据交易所传送的综合电子平台成交数据进行逐笔清算,计算出结算参与人每笔交易的应收(应付)资金(证券)数量。
第三十一条 T+1日16:00,本公司在组织完成权证行权的逐笔全额结算后,根据综合电子平台T日逐笔全额清算结果,按T日成交的先后顺序,逐笔检查该时点应付资金结算参与人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中资金是否足额,同时检查应付证券结算参与人卖出证券账户中证券是否足额。
应付资金足额指的是结算参与人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当前余额不低于该笔交易清算应付金额;应付证券足额指的是结算参与人卖出证券账户中标的证券当前余额不低于该笔交易清算应付证券数量。证券账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涉及司法冻结的,冻结数额予以剔除。
本公司在进行资金和证券是否足额检查时的最小单位是单笔交易清算对应数量,不办理部分交收。
第三十二条 结算参与人应付资金及证券均足额的,本公司将相应资金从应付资金结算参与人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划出,扣除结算费用的部分划付至应收资金结算参与人专用资金账户;同时将相应证券从应付证券结算参与人卖出证券账户划拨至其专用证券交收账户,经应收证券结算参与人专用证券交收账户划入至结算参与人买入证券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