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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登记结算暂行办法

  第二十三条 结算参与人未能按时履行证券交收义务的,则该结算参与人发生证券交收违约。
  第二十四条 结算参与人发生证券交收违约的,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对于结算参与人因当日发生资金交收违约,且已于当日将上一交收日被待交收的证券卖出而导致的证券交收违约,本公司于当日动用专用清偿证券账户内的相应待处分证券进行处置平仓。
  2、对于除前款规定外的证券交收违约,本公司将资金集中交收账户内与违约结算参与人违约交收证券等值的资金确定为待处分资金,并对该违约结算参与人计收证券交收违约金:
  违约金=违约交收证券价值×千分之一×违约天数。
  违约交收证券价值按当日收盘结算价计算。
  同时,本公司将启动证券协议借贷程序以完成当日证券交收;通过证券协议借贷仍无法获得相应证券完成当日交收的,本公司有权对相关应收该等证券的结算参与人实施延迟交付措施,并以向违约结算参与人收取的违约金,向延迟收取证券的结算参与人支付补偿金。
  3、提请交易所对该结算参与人名下发生除第一款规定外的证券交收违约的证券账户限制撤销指定交易。
  第二十五条 一级交易商结算参与人发生上条第一款规定外的证券交收违约且违约交收的证券为其做市券种的,本公司有权提请交易所,从下一交易日起限制所有一级交易商证券账户对该种证券的卖出申报不得超过其证券账户的可交易余额。
  第二十六条 证券交收违约次一交收日,本公司按以下方式处理:
  1、延迟收取证券的结算参与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本公司申请实施现金结算,本公司就其相关延迟交付证券交易实施现金结算。
  2、延迟收取证券的结算参与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实施现金结算,且违约结算参与人补足违约交收证券的,本公司将该等证券交付给相关延迟收取证券的结算参与人,并将相应待处分资金从本公司专用清偿资金账户划拨至违约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
  3、延迟收取证券的结算参与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实施现金结算,且违约结算参与人仍未补足违约交收证券的,本公司按以下方式处理:
  (1)自发生证券交收违约后的第二个交收日起以待处分资金购买违约交收的证券,并弥补相应的权益、违约金等。补购的证券用于交付给相关延迟收取证券的结算参与人。不足部分,本公司有权继续追索;多余部分,本公司退还给违约结算参与人。
  (2)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补购到全部的违约交收证券的,就不足部分,本公司向相关延迟收取证券的结算参与人实施现金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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