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T+1日16:00,结算参与人履行资金交收义务后,本公司将证券集中交收账户内相应待交收证券(如有)划拨至该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完成与结算参与人之间不可撤销的证券交收,并代为划拨至相应的应收证券交易商证券账户。
第十八条 对于综合电子平台国债隔夜回购交易,按照“自动达成交易、两次清算交收”的原则处理。国债隔夜回购成交日,本公司根据交易所成交结果进行初次清算;国债隔夜回购到期日,本公司按照成交记录自动进行购回清算。
初次清算金额=初次清算价格*成交数量。其中,初次清算价格=成交日参考价格+成交日应计利息。
到期清算金额=初次清算金额。
第四章 净额结算的违约处理与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 T日日终,结算参与人发生待交收的,本公司提请交易所对该结算参与人名下相关证券账户限制在下一交易日撤销指定交易。
第二十条 T+1日16:00,结算参与人未能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的,该结算参与人发生资金交收违约。
第二十一条 结算参与人发生资金交收违约的,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该违约结算参与人已指定的待处分证券、交收担保品及所产生权益价值之和低于违约金额的,本公司对证券集中交收账户内的相应待交收证券及其权益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顺序确定待处分证券,并转入本公司专用清偿证券账户,未被确定为待处分的证券及其权益划入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并代为划拨至相应证券账户。
违约金额为T+1日资金交收结束后,参与人应付而未付的资金缺口,本公司对违约参与人收取违约金和违约垫息。
违约金=违约金额×千分之一×违约天数。
违约垫息=违约金额×与结算银行商定的金融同业活期存款利率×违约天数。
2、已确定的待处分证券价值低于违约金额的,扣取该结算参与人相当于不足金额的自营证券,或采取其他必要方式进行追偿。
3、自T+2日起暂停该结算参与人综合电子平台买入交易的结算业务,并提请交易所从T+2日起限制通过该结算参与人结算的综合电子平台买入交易。
第二十二条 T+2日16:00,结算参与人补足违约金额的,本公司将相应待处分证券及其权益从本公司专用清偿证券账户划拨至其证券交收账户,并代为划拨至相应证券账户;结算参与人仍未补足违约金额的,本公司有权从T+3日起处置相应待处分证券及其权益,处置所得用于弥补违约金额。不足部分,本公司有权继续追索;多余部分,本公司退还给结算参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