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交易商之间交易的净额结算
第八条 对符合本公司净额结算标准的交易商之间交易,交易商自身具有本公司结算参与人资格的,通过其在本公司开立的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分别完成与本公司的证券集中交收账户和资金集中交收账户之间的证券交收和资金交收;交易商自身不具有本公司结算参与人资格的,应当委托本公司的结算参与人,通过该结算参与人的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分别完成与本公司的证券集中交收账户和资金集中交收账户之间的证券交收和资金交收。
结算参与人为证券公司的,应当通过其在本公司开立的自营证券交收账户和自营资金交收账户办理交易商之间交易的证券交收和资金交收。
第九条 对于结算参与人结算的、符合本公司净额结算标准的交易商之间交易,以及该结算参与人结算的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本公司作为结算参与人的共同对手方,以结算参与人为单位,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实行净额清算、滚动交收,最终交收时点为T+1日16:00。
第十条 交易日(以下简称“T日”)收市后,本公司将各结算参与人的综合电子平台交易商之间交易的资金数据(含国债隔夜回购及到期购回),与T日集中竞价交易和非交易资金数据合并轧差计算进行首次清算,形成各结算参与人的应收或应付资金净额,并按此清算净额进行本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待交收处理。
国债、公司债、企业债、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兑息资金的清算在待交收后处理,兑息资金与首次清算结果轧差后形成当日的最终应收或应付资金净额。
第十一条 根据T日交易证券清算结果,本公司将应付证券交易商证券账户内的净应付证券代为划拨至其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再划拨至本公司证券集中交收账户。
第十二条 T日,结算参与人在完成其T-1日所有证券交易、有效认购的资金交收后,其结算备付金账户内仍有剩余可用资金的,该等剩余可用资金用于其负责结算的T日所有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交收。
结算参与人负责结算的T日所有证券交易资金首次清算后为净应付,同时其结算备付金账户内剩余可用资金小于该应付净额,或者该结算参与人负责结算的T日所有证券交易资金首次清算后为净应收,同时不足以抵补该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透支的,其差额部分为待交付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