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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登记结算暂行办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登记结算暂行办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OO八年十月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以下简称“综合电子平台”)试行期间交易的登记结算业务,明确相关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综合电子平台交易商之间的交易由本公司负责办理相应的证券和资金结算。
  对符合本公司净额结算标准的交易商之间交易,本公司作为共同对手方,提供净额结算服务;对不符合本公司净额结算标准的交易商之间交易,本公司组织交易双方按照货银对付原则以逐笔全额DVP方式完成结算,本公司不作为共同对手方。
  净额结算的具体标准由本公司另行制定并颁布。
  第三条 交易商与其客户办理协议交易前,应当事先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及变更登记协议。
  交易商与客户之间的交易,由交易商与其客户自行完成证券和资金结算。
  交易商与客户之间的交易报经综合电子平台确认生效,并由交易商和客户直接向本公司申报办理相关证券的变更登记。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相关业务规定。

第二章 证券账户与证券登记

  第五条 交易商参与综合电子平台交易的,应当使用其上海市场A股自营或机构证券账户。
  第六条 交易商之间的交易由本公司依据证券交收结果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条 证券持有记录查询、非交易过户、质押、协助司法冻结等业务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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