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可采用证券公司结算模式或托管人结算模式。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结算模式是由证券公司通过其在本公司开立的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包括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在内的全部客户证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第二十条 托管人结算模式是由托管人通过其以自身名义在本公司开立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其所托管的、包括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在内的全部产品(不含QFII)所进行的证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采用托管人结算模式的,须使用专用交易单元。对于同一托管人负责结算的、同一家证券公司管理的多个产品,托管人可以申请共用同一专用交易单元进行交易清算。采用共用专用交易单元进行交易清算的,托管人应当自行办理各产品证券交易的明细清算。
第二十二条 托管人关于共用同一专用交易单元进行多个产品交易清算的申请获得批准后,可根据需要增加或减少通过该共用专用交易单元进行清算的产品,无需另行申请。
第二十三条 本指南未规定的,适用本公司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指南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指南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转换申请表
申 请 人 填 写 栏
| 账户持有人 姓名/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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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身份证明 文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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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账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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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类型: □将普通证券账户转换为专用证券账户 □将专用证券账户转换为普通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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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办人签名
| | 联系电话或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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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机构审核栏
| 审核资料: 序号: □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证券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明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签订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投资者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公章,投资者为机构的还需加盖机构公章) □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处理意见: 经办人: 复核人: 开户机构盖章: 负责人: 联系电话: 传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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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 签 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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