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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四)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五)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明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六) 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签订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七) 投资者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公章,投资者为机构的还需加盖机构公章);
  (八) 申请将原有普通证券账户转为专用证券账户的还需提供原普通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九)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十) 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或者《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转换申请表》中“持有人名称”一项应为投资者的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投资者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中“备注”一项应注明“开立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投资者直接通过本公司网络服务系统查询其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证券情况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中“是否直接开通网络服务功能”一项应选择“是”,“网络服务初始密码” 一项应填写六位数字或字母;《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转换申请表》中“转换类型”一项应选择“将普通证券账户转换为专用证券账户”。为便于管理,本公司对专用证券账户加注专门标识。
  第七条 本公司审核本指南第五条规定材料无误后予以办理专用证券账户设立事宜,并留存规定的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第八条 本公司通过网络服务系统提供投资者专用证券账户和其他普通证券账户的证券持有查询服务。新开立专用证券账户的网络查询服务功能由本公司根据开户申请直接开通,已开立普通证券账户或者由普通证券账户转换为专用证券账户开通网络查询服务功能按照本公司关于投资者开通网络服务权限的操作流程(附件2)办理。证券公司应积极协助投资者办理上述网络服务开通事宜。
  投资者专用证券账户和普通证券账户的网络查询服务功能开通后,投资者本人或其授权的证券公司、托管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络服务系统查询专用证券账户和普通证券账户的持有情况。根据查询结果即可另行合并计算专用证券账户和其他相关证券账户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合计数额。
  第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失效、被撤销或者终止后十五日内,代投资者向本公司申请注销投资者专用证券账户。投资者没有普通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也可按投资者要求申请将专用证券账户转换为普通证券账户。
  证券公司代投资者申请注销投资者专用证券账户前,应当及时将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证券资产予以变现或者申请划转至投资者普通证券账户。
  第十条 证券公司受投资者委托申请注销专用证券账户或将投资者专用证券账户转换为普通证券账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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