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
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各证券公司、各结算参与人:
为落实《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规范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00八年七月四日
附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第一条 为便于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以及《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涉及的证券账户管理及相关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等业务。
第三条 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通过以投资者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进行。同一投资者只能在沪、深市场各设立一个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证券账户”)。投资者可以申请新开立专用证券账户,也可以将原有的普通证券账户转换为专用证券账户。
第四条 投资者开立专用证券账户或将原有的普通证券账户转换为专用证券账户,须委托证券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以下统称“本公司”)申请办理。
第五条 证券公司受投资者委托申请开立专用证券账户或将投资者原有的普通证券账户转换为专用证券账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 《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或者《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转换申请表》(附件1);
(二) 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 证券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