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公告
(第1137号)
为进一步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保障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提高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维护国家公共卫生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我部组织制定了《乳用动物健康标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兽医局反馈。
特此公告
附件:乳用动物健康标准
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乳用动物健康标准
为了提高乳用动物健康水平,保证生鲜乳质量,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乳用动物健康的标准和检查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所饲养的乳用动物。
2 定义
本标准所指乳用动物是指用于生产供人类食用或加工用生鲜乳的奶牛、奶山羊等动物。
3 奶牛健康标准
3.1 饲养场(养殖小区)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2 按国家规定开展重大疫病强制免疫工作,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免疫档案齐全;
3.3 饲养场(养殖小区)引进奶牛必须严格执行检疫和隔离观察制度;
3.4 开展定期消毒、灭鼠杀虫;
3.5 按国家规定加施畜禽标识,养殖档案齐全;
3.6 未发生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炭疽、牛瘟、牛肺疫和牛海绵状脑病等动物疫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