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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CL05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准则

  应采取措施对设备去污染以减少维护人员受化学或生物性污染的风险。
  16 防火
 
 建筑防火规格应以实验室所含危险的类型而定。应指定主出口路线。应备有辅助出口确保人员可从实验室安全撤离。指定的消防出口应通向防火区。
  应在使用或存放可燃气体或液体的所有实验室区内备有自动烟雾和热量探测及报警系统。应定期检测报警系统以确保其功能正常并使所有人员熟知其运行。
  16.1 消防安全培训计划
  应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建筑物内所有人员进行消防指导和培训。内容包括:
  1) 火险的识别及评估;
  2) 制定减少火险的计划;
  3) 失火时应采取的全部行动。
  现场应配备符合相关要求的适当设备用于扑灭可控制的火灾及帮助人员撤离火场。实验室人员的责任是确保人员安全有序地撤离而不是试图去灭火。应寻求消防部门援助。
  17 水灾和其他自然灾害
  应制定灾害应急预案。如可能,救援人员应事先了解危险物的性质、数量和存放位置,应熟悉实验室的布局和设备。
  当遇水灾、地震或其他自然灾害时,视建筑物或实验室遭破坏程度,应采取隔离污染区域和污染源、有效消毒、疏散人员等紧急措施。应对危害进行评估,并采取进一步措施。应有灾害报告制度。
  18 紧急撤离
 
 应制定紧急撤离的行动计划。该计划应考虑到生物性、化学性、失火和其他紧急情况。应包括所采取的使留下的建筑物处于尽可能安全状态的措施。所有人员都应了解行动计划、撤离路线和紧急撤离的集合地点。所有人员每年应至少参加一次演习。实验室负责人应确保有用于急救和紧急程序的设备在实验室内可供使用。
  19 样本的运送
 
 实验室负责人应负责为所有向实验室提交样本的地点准备适当的指南和指示。所有样本应以防止污染工作人员、患者或环境的方式运送到实验室。样本应置于被承认的、本质安全、防漏的容器中运输。样本在机构所属建筑物内运送应遵守该机构的安全运输规定。样本运送到机构外部应遵守现行的有关运输可传染性和其它生物源性材料的法规。
  样本、培养物和其他生物材料在实验室间或其他机构间的运送方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规定。应遵守国际和国家关于道路、铁路和水路运输危险材料的有关要求。
  按国家或国际标准认为是危险货物的材料拟通过国内或国际空运时,应包装、标记和提供资料,并符合现行国家或国际相关的要求。
  20 废弃物处置
 
 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的管理应符合国家、地区或地方的相关要求。实验室废弃物管理的目的如下:
  1) 将操作、收集、运输、处理及处置废弃物的危险减至最小;
  2) 将其对环境的有害作用减至最小。所有不再需要的样本、培养物和其他生物性材料应弃置于专门设计的、专用的和有标记的用于处置危险废弃物的容器内。生物废弃物容器的充满量不能超过其设计容量。
  利器(包括针头、小刀、金属和玻璃等)应直接弃置于耐扎容器内。实验室管理层应确保由经过适当培训的人员使用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和设备处理危险废弃物。不允许积存垃圾和实验室废弃物。已装满的容器应定期运走。在去污染或最终处置之前,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方,通常在实验室区内。所有弃置的实验室生物样本、培养物和被污染的废弃物在从实验室中取走之前,应使其达到生物学安全。生物学安全可通过高压消毒处理或其他被承认的技术达到。实验室废弃物应置于适当的密封且防漏容器中安全运出实验室。有害气体、气溶胶、污水、废液应经适当的无害化处理后排放,应符合国家相关的要求。动物尸体和组织的处置和焚化应符合国家相关的要求。

第二部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


  本部分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要求直接引用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条款号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同。
  第九条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
  (二)具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
  (三)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
  (四)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
  采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的工作人员在采集过程中应当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并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作详细记录。第十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通过陆路运输;没有陆路通道,必须经水路运输的,可以通过水路运输;紧急情况下或者需要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往国外的,可以通过民用航空运输。第十一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运输目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用途和接收单位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应当密封,容器或者包装材料还应当符合防水、防破损、防外泄、耐高(低)温、耐高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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